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发〔2021〕4号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蚌埠市委关于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实现“五个更加”的指导意见》,落实“511”人才工程部署,引育各类人才在蚌创新创业,提升全市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人才发展水平,加速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集聚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产业振兴人才引育计划。计划5年内新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50个,培育创新型企业家300名,引育产业振兴人才2000名。
第三条 人才引育对象范围包括:在蚌创新创业,在推进我市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5G通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和各县(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型企业家、产业振兴人才、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县区、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认定。
第二章 引育对象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五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集聚计划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是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对全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能够填补产业空白、短板或提升产业层次,落户蚌埠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潜力良好,原则上18个月内能够转化为产品。
(二)有自主创业或领衔创新经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担任管理职位3年以上,或具有5年以上国内外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层以上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产业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投入企业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少于20%。领军人才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创办企业落户蚌埠后,领军人才在蚌每年工作不少于6个月,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与创办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所创办企业须在蚌完成工商注册手续。
对经评审获得立项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根据人才(团队)技术实力、发展前景、投资规模、引领带动作用等综合评审情况,分三个档次给予支持,签订相关协议后,由市、县(区)政府性投资基金按1:1比例,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股权投资或债权支持。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且不作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入选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按本办法给予的支持资金计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政策规定的地市支持资金数额。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市级支持资金参照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创新型企业家,主要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中既懂科技又懂市场,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业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型企业家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拥有市级以上人才荣誉,担任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二)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或年度纳税额超200万元的企业高管。
(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创新型企业家开展高层次、系统化精准培训,每年择优遴选1—2批优秀企业家赴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专题研修、高级培训,全面完成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市财政给予培训费全额资助。鼓励重点企业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等先进教育资源,开展企业人才专业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培养。对重点企业选派研发类、技能类、管理类等紧缺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院校、研发机构进行专业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培训,期间发生的学习培训费用,市、县(区)分别给予30%培训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择优推荐部分创新型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七条 产业振兴人才引育计划
产业振兴人才,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中新引进培育的全职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且首次在蚌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产业基础人才。
(一)对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助,其中:两院院士安家补助100万元、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或相应层次人才安家补助60万元、省级人才计划专家或相应层次人才安家补助40万元,由市、县(区)按1:1比例分别给予配套支持。安家补助在人才引进后三年内按2:3:5的比例分三次拨付到位,在蚌新购住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对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产业基础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政府平台公司提供人才公寓,期限3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不高于90㎡,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不高于70㎡,本科生、技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不高于50㎡。
自行租住的,连续3年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3.6万元/年,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万元/年,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1.5万元/年。
在我市未享受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安家补助,在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0万元,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8万元,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对重点产业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从市外柔性引进的非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按企业实付薪酬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对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薪2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前3年按高层次人才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后2年减半。
第三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八条 投融资支持
(一)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自主融资,对成功吸引经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可由市、县(区)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配套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最高按社会风险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确定,市、县(区)按1:1比例配套,合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配套跟进投资支持资金按约定方式退出。优先受理人才创办的企业利用新型政银担、税融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对其流动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融资担保。担保业务采用政银:献鞣绞,发生损失的,执行“4321”风险分担机制。
(三)优先受理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科技保险费补贴、贷款贴息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第九条 人才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重点产业人才引育平台建设,鼓励创建青年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获批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成功获批省级和国家级的,按省和国家补助资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条 用房支持
(一)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租用生产性标准厂房,从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由所在县(区)前3年给予全额房租补贴,第4年、第5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二)新落户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由所在县(区)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
第十一条 人才公共服务
(一)一站式综合服务。各县(区)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明确专人全程帮办,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所在县(区)设立人才一站式窗口,一窗受理、分工办理、专员跟踪,采取网上申报、“远程核准”“三证合一”等措施,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受理时间,降低创业成本。其他产业园区要明确人才服务专员,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企业注册、税务、社会保险等业务办理“一揽子”高效、便捷服务。
(二)“人才一卡通”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列为“珠城人才一卡通”服务对象。通过“珠城人才一卡通”APP扫码可享受相应次数、时长免费游览市内景区、体育健身、观看电影、洗车、借阅图书,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接待中心绿色通道、协议价入住市内酒店等服务。
(三)出入境居留服务。外籍人才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公安机关全程协助办理。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外国留学生、在蚌工作外国人可按规定申请签发有效期1—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
(四)子女入学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积极帮助解决。
(五)人事服务。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市外事业单位编制内高层次人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结合原工作岗位,可在市属编制周转池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入编。随迁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由相应县(区)予以积极协调解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兑现一般实行企业组织申报、县(区)审核兑现、市级结算补助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建立市产业园区人才引育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重大事项部署安排,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和政策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并统筹利用好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性担保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保障。
本办法所需经费除已有规定的之外,由市、县(区)按1:1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按现有资金渠道或由人才专项资金支出。对新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审立项、签订协议后,县(区)政府性投资资金等应先按约定到位后,再申请市级支持。
第十五条 引才单位和人才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本办法支持的人才(团队)、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约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其中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集聚计划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产业振兴人才引育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保任务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